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三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