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是否联合抽查

1

采矿权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采矿权人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情况(采矿权发证情况,持证矿山依法采矿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三率”情况)。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情况、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3.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4.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钨矿、稀土矿)。

5.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6.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按经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

7.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2

探矿权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年度信息公示情况。

2.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4.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

5.探矿权人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整改到位。

6.探矿权人有无违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况。

3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资质条件符合情况。
  2.是否建立治理工程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
  3.是否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4.是否及时按规定到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资质和项目备案。
  5.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4

丁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共分两个大类,即非成果类检查和成果类检查,其中非成果类检查包括以下七个检查项目:

1.执业合法性检查。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履行测绘义务情况。

5.质量管理及执行情况。

6.年度报告情况。

7.资质检查情况。

成果类检查是对抽检项目成果进行项目质量判定。

5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修正)  

3.《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5.《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市场准入方面,是否存在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外方背景、测绘内容和真实目的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新兴地理信息服务领域(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定位等)保密安全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3.联合查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重点对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力,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等情况进行检查。

4.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报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5.行业单位信用情况。

6.涉外测绘情况。

6

地图市场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3.《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地图内容表示方面,是否完整表示我国疆域,错绘国界线,是否错漏绘台湾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南海断续线表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行政区划以及香港、澳门表示是否符合规定,争议地区地名、地名外文、历史地图的疆域、地名表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互联网地图服务方面,互联网地图(数据)是否符合公开地图标示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储、记录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新增内容是否核查校对,服务器是否在我国境内,是否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3.地图安全保密,是否表示军事禁区、军事设施等涉军信息,国家安全要害部门,重要工程设施的具体形状。涉密地图保密技术处理情况。

4.地图资质符合情况,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地图编制或互联网地图服务。

5.地图审核管理方面,地图公开登载前是否依法送审,审核通过的地图是否标注审图号以及是否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是,联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7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3.《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5.《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1号)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是否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否明确单位领导干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人员、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签署保密责任书。

2.是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密人员是否及时参加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涉密计算机外接设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4.涉密介质使用和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5.涉密载体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否按规定进行保管、利用,是否存在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

7.使用目的完成后,是否按规定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

8

土地复垦检查

1.《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 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7 年第 23 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市自然资源局

各区级人民政府

20%(每次抽查一个区)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已备案的复垦方案按期保质保量做好土地复垦

9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年1月18日国办发〔2018〕2号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0】28号。)

市自然资源局

各区级人民政府

20%(每次抽查一个区)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察等任务

10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十一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2019]39 号)。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通过信息归集 实施后台式监 管(有明确线索 可实地检查)

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执业情 况、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履职情况等。

11

对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情况:

1.是否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国家重点)或种源收购审批行政许可;

2.有无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有无记录出售或利用的台账及许可批文;

3.繁育场所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12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场所;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苗木质量进行抽样检查;

5.有无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