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公〔2020〕126号
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
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
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
成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减轻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负担,简化办事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存量房交易管理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规范化,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拟订了《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12月20日前送至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88465461;电子邮箱:stqqdjk@163.com)。
附件:《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
(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已编制完成,现就启用成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年**月**日起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受理的存量房交易,全部取消分户计税价格评估,实行通过“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评估结果(下称基准价)与纳税人申报价格两者进行比较,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二、根据生效司法文书以及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按生效司法文书载明的成交价格,或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价格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三、当事人对基准价有异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制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处理。争议处理期间,中止存量房交易(含核税)办理程序;争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四、因房改房上市交易需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补贴出售住宅上市交易需核算回收款的,由当事人在申报交易前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基准价核算证明,以基准价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和回收款的计算依据。
五、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