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3号

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

汕头市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

       你单位与汕头经济特区洽成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合建的位于龙湖路北侧商住楼,根据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汕特洽成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补办转让用地手续的批复》(汕国土资转【2007】70号),你单位应补交地价款2867497元。截至目前尚结欠地价款2867497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2867497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2008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3325258.56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8465078      联系人:黄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