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2号
汕头经济特区洽成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汕头市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合建的位于龙湖路北侧商住楼,根据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汕特洽成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补办转让用地手续的批复》(汕国土资转【2007】70号),你单位应补交地价款2429720元。截至目前尚结欠地价款242972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242972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2008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1290908.84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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