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87号
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
你单位位于龙湖区27街区金涛庄西区的建设项目,因容积率调整,根据《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海外房地产公司金涛庄西区商住楼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通知》(汕国土资地〔2008〕121号),你单位应在2008年11月15日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692878元,到目前为止尚结欠地价款692878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692878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08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3005011.89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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