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102号
汕头经济特区兴业开发总公司:
你单位受让了位于37街区的土地2950平方米(折合4.425亩),根据你单位与原汕头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汕国土让(1993)67号)以及《协议书》【汕头国土协(1993)A67号】约定,你单位应于1993年12月30日前缴清地价款、城市建设及土地平整费合计5204775元,但到目前尚结欠地价款1986738.71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1986738.71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1993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自1993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07年1月1日起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12269969.13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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