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的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16年市政府批准设立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汕市财工[2016]148号)。2019年1月,由市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第一次修订《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国资[2019]3号)。
(二)2019年1月印发的《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国资[2019]3号)有效期于2021年1月30日止。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受到很大冲击,很多中小微企业资金出现困难。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必要进行修订并继续实施。
(三)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延续实施,能够帮助企业顺利度过资金困难期,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包括三十四条内容。
第1-3条介绍了《办法》的编制依据,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释义,明确汕头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第4-5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和设立。
第6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第7-10条明确扶持企业的认定条件,合作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义务。
第11-16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费用收取方式、运营费用和风险准备金。
第17-25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申请、审核、使用、划拨、还贷和备案的程序。
第26-29条明确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审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30-34条明确对融资专项资金开展动态运营管理,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延续实施融资专项资金业务。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1月30日开展的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未出现资金拖欠、违规等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2021年1月30日到期后,该项惠企政策措续实施至2024年1月30日,期限为3年。
(二)首期出资额增至2亿元。按原《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规模10亿元,分期筹集,首期资金1亿元由金源公司出资。疫情期间,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政府于2020年7月1日同意金源公司从清收资金和资产处置收入中增加出资1亿元的额度,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增至2亿元。新《办法》延续实施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首期资金总额保持2亿元,由金源公司出资。
(三)《办法》对资金使用费率采用固定利率表述,符合2016年以来融资专项资金一直采用的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标准计算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的实际情况。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