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100号

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

汕头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你单位与汕头市龙湖区龙翔街道洋滨经济联合社合建位于嵩山北路88号洋滨园住宅楼,根据《关于汕头市龙湖区龙翔街道洋滨经济联合社补办转让集体用地手续的批复》(汕规国地管【2004】118号),你单位应在2004年6月17日前补缴地价款629016元,到目前为止尚结欠地价款629016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629016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2004年6月18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自2004年6月18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07年1月1日起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3259439.83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8465078      联系人:黄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