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9号
汕头经济特区永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使用位于37街区嵩山路9号用地,因容积率调整,根据你单位与原汕头市国土房产局于2000年9月14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汕地让(2000)25-1号】约定,你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补缴地价款262203元,后我局同意你单位分三期缴清:2000年9月30日前付款100000元,2000年10月30日前付款80000元,2000年11月30前付款82203元。到目前为止你单位尚结欠第二期、第三期地价款合计162203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162203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第二期应付款80000元从2000年10月31日起计、第三期应付款82203元从2000年12月1日起计,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在2007年1月1日前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07年1月1日起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875,447.29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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