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6号
汕头市鮀浦建筑公司:
你单位使用位于鮀浦农贸综合市场用地,因容积率调整,根据《关于超建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批复》(汕国土资地【2008】82号),你单位应在2008年8月16日前补缴地价款1847505元,到目前为止尚结欠地价款184750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184750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08年8月17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8180752.14元)。
我局在本决定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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