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5号
汕头经济特区金城建设发展总公司:
你单位与长厦股份经济联合社合建位于东厦路西侧的商住楼,因容积率调整,根据《关于增加建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通知》(汕规国地管【2004】306号),你单位应在2004年10月28日前补缴地价款36623元,到目前为止尚结欠地价款36623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36623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2004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自2004年10月29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07年1月1日起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88994.00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8465078 联系人:黄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