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4号

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

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兼并原市化学试剂厂,承接了该厂位于月浦二围工业区的原划拨用地(实用地面积为3097.73平方米,折合4.647亩),根据《关于亨利有限公司月浦二围土地有关问题的批复》(汕国土资地〔2014〕77号)以及《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列(2014)0001号】,你单位应在2014年6月13日前补交划拨改出让的地价款166.85万元,至今仍未缴纳。我局现特作出如下催缴决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仍未缴纳的地价款166.85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3839218.50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8465078      联系人:黄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