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1号

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

汕头市金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使用位于龙眼北路杏园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汕地让(1995)7号】、《协议书》【汕地协(1995)A7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汕地让(1995)7-1号】约定,你单位到目前为止尚拖欠应缴交地价款2536284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2536284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1996年4月19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自1996年4月19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07年1月1日起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14798836.70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8465078      联系人:黄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