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90号
汕头市升建轻质材料厂有限公司:
你单位受让位于鮀浦玉井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汕地让(1995)30号】以及《协议书》【汕地协(1995)A30号】约定,你单位应向我局缴纳地价款4573250元、城市建设及土地平整费1285293元,合计5858543元。到目前为止尚结欠4585293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4585293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1996年1月5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自1996年1月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07年1月1日起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26956433.16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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