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2020〕088号
汕头市龙星泰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市乡镇企业局合建使用的位于金湖路与东厦路交界西北角的综合楼用地,根据原汕头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市乡镇企业局与龙星泰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合建综合楼的批复》(汕国土建【1993】70号)以及《合建汕头市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综合大楼协议书》,你单位到目前为止尚结欠地价款13307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缴清拖欠的地价款13307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1994年2月18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自1994年2月18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07年1月1日起为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81934.06 元)。
我局在本决定作出之前向你单位发出的《催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决定为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8465078 联系人:黄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