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的通知精神》(汕府办〔2019〕11号)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同时使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现场执行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行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适时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反馈举报人(组织),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调取书证、物证的清单;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基本情况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力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采用音像记录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强制执行方式的全过程。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使用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文本和执法规范用语,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