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粤府法治办〔2017〕13号)、《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指引》(粤司函〔2019〕67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局系统各行政执法主体(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全面公开,事中公示合法规范,行政执法结果及执法年度数据及时公布。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职责信息:“三定”规定确定的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剂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执法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制作办事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局系统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举的事项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引起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省司法厅年度数据公开样式,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以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五条 局系统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公开。

公开行政执行信息摘要。按照公示平台参考模板确定的基本要素,公开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基本公示要素。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全文时,应隐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外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可暂不公开:

除“双随机”抽查结果外,其他日常巡查等类型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违法事实碑凿,情节较为简单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的载体

第十八条 局系统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建立局办公自动化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向“执法信息”、“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多个公示平台自动推送信息数据,减少信息数据的重复录入。

第四章 公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事前、事中公示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政策法规科:负责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依据信息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录入公开。

办公室:牵头负责将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信息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录入公开。

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在服务窗口公开。

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录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事后公示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科室、部门负责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录入公开;公示内容发生变更的,由原承办科室、部门负责及时更新;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由原承办科室、部门及时更正已公开的行政决定(结果)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部门应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股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录入、发布本科室、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疑问或建议,由该信息录入科室、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答复,对确有错误的信息应及时发布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期限按上级的规定执行,期满后由原承办科室、部门负责将信息从公示平台撤下。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海洋局、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及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金平分局、龙湖分局。濠江区自然资源局、南澳县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潮阳分局、潮南分局作为独立的公示主体,应参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