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若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或信函,于2020年2月25日前反馈到我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754-88787907,电子邮箱:stwetland@126.com,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4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四、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卫健、邮政、铁路、民航、航运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六、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4-88667777,市自然资源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0754-88787907。

八、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