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 申请野外用火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 |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申请人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等相关资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出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单位于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
2 | 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 申请使用海域 |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申请使用的海域界址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 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 市、县级自然资源 部门 | 有权开具资 信证明材料 的个人或单 位 |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 要提交申请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