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汕头市“银龄安康行动”是市委市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自2014年正式实施以来,被连年纳入市政府工作报告十件民生实事或重点督办事项,狠抓落实。但经市老龄办走访调研,发现仍然存在部分同志对“银龄安康行动”具体政策一知半解、认识模糊,部分基层单位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当地群众对“银龄安康行动”知晓度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银龄安康行动”惠民政策的群众知晓率,现就加强 “银龄安康行动”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龄安康行动”宣传的重要意义

  “银龄安康行动”突破了65岁以上老年人不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障碍,弥补了基本医保不能支付护理津贴、对意外死亡和伤残救济的缺失、医疗费用不足等三大缺陷,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提高“银龄安康行动”社会知晓度和理赔率,是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的需要,更是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银龄安康行动”这项惠民政策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政府显关爱、子女尽孝心、社会献爱心”的良好敬老、爱老、助老氛围。

  二、全方位开展“银龄安康行动”宣传工作

  (一)运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大范围宣传。由市、区(县)卫生健康局在本单位官网、公众号、相关微信群对“银龄安康行动”相关活动及时进行宣传。由市老龄办牵头协调,通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公益宣传“银龄安康行动”,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扩大知晓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老龄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作,各区(县)卫生健康局,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二)打造医疗卫生机构前沿阵地,为统保对象提供精准服务。由市、区(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一次“银龄安康行动”专题学习,确保医务人员知晓率达100%。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利用“爱心岗”“导诊台”,向患者发放“银龄安康行动”宣传册,宣传册(纸质)由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统一制作并负责提供。落实医务人员在发现属“银龄安康行动”统保对象的老年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时,积极向其(或其家属)宣传“银龄安康行动”政策,并协助提供报险方式等相关信息,为统保对象提供精准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市老龄办、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及各支公司、团险城区拓展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前)

  (三)组织开展“银龄安康行动宣传月与老年健康宣传周”专题活动。6月份,全市各地以镇街为单位,结合全国“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一次“银龄安康行动宣传月与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具体由各区(县)老龄办根据近年来上级“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要求,组织辖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各支公司(团险城区拓展部)商定活动计划,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老龄办牵头,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各支公司、团险城区拓展部,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四)开展驻点巡点服务,由点及面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开展驻点巡点服务,用两年的时间,逐步向全市所有行政村开设驻点服务、向全市二级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展巡点服务。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驻点巡点服务工作。市老龄办、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要认真总结近几年驻点巡点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和任务需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执行。(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区(县)老龄办、卫生健康局,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和各支公司、团险城区拓展部,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要将“银龄安康行动”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组织、狠抓落实,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银龄安康行动”学习宣传活动,把这项惠民工程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家喻户晓,使群众更直观更真实的感受到“银龄安康行动”带来的实惠。

  各单位当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请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市老龄办(邮箱:stsllb@126.com)。

  附件:汕头市“银龄安康行动”简介

汕头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汕头市”银龄安康行动”简介


  “银龄安康行动”即: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分政府统保和自付费两部分。自2014年4月起,由广东省民政厅(机构改革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老龄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联合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一、政府统保对象

  汕头市户籍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二、承保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三、政府统保保费标准及资金负担

  汕头市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政府统保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四、政府统保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

保障金额

保险费

参保对象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3000元

10元/人·年

汕头市户籍6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意外住院津贴

30元/天

全年限180天

汕头市范围内乘坐营运类机动车意外身故

30000元

任何时间

乘坐营运类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30000元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乘坐营运类轮船意外身故

50000元

乘坐营运类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100000元

(龙湖区、濠江区和南澳县在市统保基础上,由区县财政出资实施“倍增行动”,辖区内每位老年人享受2份政府统保)


  五、自付费保险方案

内容

免赔额

赔付比例

赔付金额

保险期限

保险费

意外伤残、身故

30000元

1年

200元

意外门诊、住院医疗报销

有医保100%

无医保80%

2000元

1年

意外住院津贴

100元/天

全年限180天

1年

  六、保障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公园、公厕等发生意外;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火灾和燃气、食物中毒等日常生活磕碰(例如:常见的开水烫伤、火灾烧伤、走路跌倒、交通事故、动物致伤、歹徒抢劫致伤等)均按保险责任规定负责赔偿。

  七、生效日期

  (一)政府统保

  由政府每年投保一次,保险期限为每年10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9月30日24:00时止。全市所有户籍老年人无须出资、无须办理投保手续,由市老龄办统一向市公安局户籍部门提取全市老年人数据直接投保。

  (二)自付费投保

  老年人及其子女自费购买、社会捐款或企业赞助等。生效日期为保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八、出险报案

  24小时客服电话:95519;或汕头分公司区县服务热线:

姓名

职务

老年人服务热线

负责区域

朱贻光

城区员福拓展部总监

0754-88079193

龙湖区、濠江区

纪丽君

城区银行对公部经理

0754-88079194

金平区

林锐琛

澄海拓展部经理

0754-85813654

澄海区

黄德英

澄海拓展部经理

姚爱娟

潮阳拓展部经理

0754-83607687

潮阳区

赵少丽

潮南拓展部经理

0754-87756696

潮南区

林楚英

南澳拓展部经理

0754-86812753

南澳县

  若因故未能及时报案理陪,可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理赔申请,逾期按照保险法规定不予受理。

  九、申请理赔时需提供资料

  (一)政府统保

  1、出险当事人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疗机构盖章)。

  2、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险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需提供身故证明、继承人关系及身份证明。

  (二)自付费投保

  1、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本(门诊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医疗机构盖章)、住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疗机构盖章)、检查报告(若有检查需提供)。

  2、意外身故: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若交通意外导致伤残、身故,须提供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证明(以上资料为原件)。

  3、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险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5、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需提供身故证明、继承人关系及身份证明。

  十、报销时限

  保险公司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将理赔款拨付到参保老年人账户(需调查核实案件除外)。

  十一、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参保人死亡、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参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参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三)参保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参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参保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六)参保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七)参保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参保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参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十)参保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它高危险工作或高危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