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我市法治政府考评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及各区县局、分局,森林公安分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和对政策法规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对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监督的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原则。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不承担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各区县局、分局,森林公安分局有内设政策法规部门的,承担对应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具体工作;没有政策法规部门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局各科室,各区县局、分局,森林公安分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保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法律法规适用有疑义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策前,提交法制审核。
第八条 承办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政策法规科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者业务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业务会议由承办部门提请其分管局领导负责召集,政策法规部门、承办部门,以及与所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关的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我局法律顾问参加。
第九条 承办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六条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后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交法制审核,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会议纪要等材料;
(二)调查取证记录;
(三)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六)其他法制审核需要的材料。
政策法规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形式审查为主,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三)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门接收的法制审核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调查取证时间不计入前述时间内。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建议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的建议;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审核或者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清单
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詹映虹
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林杰沛
法律顾问 陈炯生
法律顾问 汤少新
法律顾问 蔡佳丽
法律顾问 徐英鹏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