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国土资发〔2018〕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468号)和《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汕府办函〔2017〕269号)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局研究制定了《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和《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17日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国土资源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468号)、《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汕府办函〔2017〕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结合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分类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市局网站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是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
第五条 责任科室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检查事项逐一列出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业务科室制定,送政策法规科审查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土资源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审查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责任科室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和工作特点,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和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各单位可根据职责和被监管主体特点确定名录库的具体项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所属部门、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岗位职务等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经人事科审核后送办公室统一入库。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开设“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作为我局开展该项工作的官方公开平台。同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平台。
第八条 责任科室开展抽查监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方案;(2)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抽查对象;(3)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5)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第九条 根据检查事项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执法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在一年内对同一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组长。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进行全程记录。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处罚结果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推进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四条 将“双随机”抽查制度作为国土资源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列入责任清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需要,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采矿权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采矿权人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情况(采矿权发证情况,持证矿山依法采矿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三率”情况)。 3.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4.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钨矿、稀土矿)。 5.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6.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按经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 7.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 |
2 | 探矿权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年度信息公示情况。 2.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4.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 5.探矿权人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整改到位。 6.探矿权人有无违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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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资质条件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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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丁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抽查内容共分两个大类,即非成果类检查和成果类检查,其中非成果类检查包括以下七个检查项目: 1.执业合法性检查。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履行测绘义务情况。 5.质量管理及执行情况。 6.年度报告情况。 7.资质检查情况。 成果类检查是对抽检项目成果进行项目质量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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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修正) 3.《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5.《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市场准入方面,是否存在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外方背景、测绘内容和真实目的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新兴地理信息服务领域(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定位等)保密安全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3.联合查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重点对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力,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等情况进行检查。 4.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报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5.行业单位信用情况。 6.涉外测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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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图市场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3.《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地图内容表示方面,是否完整表示我国疆域,错绘国界线,是否错漏绘台湾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南海断续线表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行政区划以及香港、澳门表示是否符合规定,争议地区地名、地名外文、历史地图的疆域、地名表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互联网地图服务方面,互联网地图(数据)是否符合公开地图标示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储、记录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新增内容是否核查校对,服务器是否在我国境内,是否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3.地图安全保密,是否表示军事禁区、军事设施等涉军信息,国家安全要害部门,重要工程设施的具体形状。涉密地图保密技术处理情况。 4.地图资质符合情况,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地图编制或互联网地图服务。 5.地图审核管理方面,地图公开登载前是否依法送审,审核通过的地图是否标注审图号以及是否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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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3.《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5.《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1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是否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否明确单位领导干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人员、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签署保密责任书。 2.是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密人员是否及时参加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涉密计算机外接设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4.涉密介质使用和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5.涉密载体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否按规定进行保管、利用,是否存在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 7.使用目的完成后,是否按规定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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