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国土资发〔2012〕184号 |
|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辖各分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三打两建”工作,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经 2012年5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就加强我市采石取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偷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特别是未经批准将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的砂石土进入流通领域,或村居委员会(联社)擅自在集体山林地范围内平整取土等行为。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审批,符合发证条件的,必须按现行采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达不到颁发采矿许可证要求(指划定范围内的砂石土储量小于5万立方米),但又确需平整或开采后进入流通领域的,须经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批准同意,方可平整或开采。 三、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5万立方米以内储量的砂石土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参照省、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和程序办理,也可按实际情况简化有关手续,但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得少于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进入流通领域 1、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申请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储量简测报告; 4、平整(采石取土)利用方案; 5、山体完整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环评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二)集体所有山林地范围内平整取土(以土为主,可以含少量的砂、石块,下同)的 1、村居委员会(联社)向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所在街道(镇)提出审查意见; 2、区林业部门同意山林地取土的审查意见或使用林地证明; 3、所在村居委员会(联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取土的会议记录; 4、工程建设单位与村居委员会(联社)签订的定点取土协议; 5、取土点范围内储量简测报告; 6、取土利用方案(含水土保持方案); 7、经审查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 8、山体完整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环评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四、办理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进入流通领域的 1、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向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价款评估; 3、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按价款评估结果与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签订临时采石取土协议; 4、一次性收取出让价款并上缴国库; 5、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同意临时采石取土的批复。 (二)集体所有山林地范围内平整取土的 1、村居委员会(联社)向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所在街道(镇)提出审查意见; 2、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价款评估; 3、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按价款评估结果与村居委员会(联社)签订临时取土协议;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与村居委员会(联社)签订土地复垦保证金提取协议; 4、一次性收取出让价款并上缴国库、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 5、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同意临时取土的批复。 五、有关要求 1、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严格批准条件和程序,杜绝化整为零和采多批少等虚假行为,划定范围前报市局确认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集体所有山林地范围内平整取土的,应与现有发证的采石采土场(含其他建筑物)距离300米以上。批准后要报市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局执法监察局和各区(县)局执法监察分局(队),以便于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2、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批准同意的集体所有山林地范围内的平整取土点原则上1个,最多不超过2个(工程建设项目除外),超过2个的需经市局同意。批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上述二项内容),期满需延长期限的须说明情况并报市局批准同意。 3、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加强临时采石取土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期满前须缴齐矿产资源补偿费并缴交财政,集体所有山林地范围内取土点期满后须做好复垦复绿工作并经区(县)林业部门验收同意。 4、市局有关业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技术指导,不定期对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批准的临时采石取土点进行检查监督。 |
|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