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办事窗口进驻事项收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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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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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土部门 |
探矿权价款 |
探矿权价款依据探矿权出让合同或协议出让价格确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收费依据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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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国土部门 |
探矿权使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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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登记发证机关 |
采矿权使用费 |
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尾数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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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登记发证机关 |
采矿权价款 |
按采矿权评估结果缴纳 |
《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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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费 |
首次登记 |
80元(住宅类.件) 550元(非住宅类.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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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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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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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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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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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登记 |
40元(住宅类.件) 275元(非住宅类.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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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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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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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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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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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每增加一本证书(不动产登记记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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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以下情况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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