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国土资公〔2017〕37号
通 告
为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及上级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没有不动产单元号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通告之日起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辖区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涉及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不动产单元号的,应先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该项工作不另行收费。产权人也可自愿选择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解决单元号问题。
二、为不增加市民和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的办事时限,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前,申请人应提前持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到不动产登记窗口(或电话咨询)查询权属证书是否有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情况,如果没有编制,则需留下权属证书复印件,待工作人员完成该不动产单元号编制工作后电话通知申请人,方可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可在下列窗口受理:
1、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0号汇泉大厦三楼;
2、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咨询电话:88179025。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