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国土资公〔2017〕56号
采矿权注销(废止)公告
下列15家矿山企业,我局已于2017年3月30日向采矿权人下达了《采矿权过期告知书》,现通知期限已过,采矿权人未向我局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4号)规定,决定对下列已过期自行废止的15个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附表:汕头市辖区内注销(废止)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名单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