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批准使用年限少于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国有非住宅用地批准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我市原经济特区以类似出让的方式批准使用国有非住宅用地进行投资建设,批准使用期限为30年或40年,但没有明确约定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目前上述原批准使用年限少于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用地的使用期限部分已届满,另有部分也即将届满,但用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尚基本完好,有一定年限的使用价值,在现有法律法规对该类用地存在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保护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同时维护相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供遵照执行。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国有非住宅用地使用者可根据本意见申请延期:
(一)原批准使用(出让)年限少于同等用途国有土地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二)原批准使用期限尚未届满,但至申请时原批准使用期限至届满日不满1年(含1年);
(三)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用地不属于已列入政府已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
(五)用地上的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经市房屋鉴定所鉴定仍可安全使用;
(六)用地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和检测合格,并已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土地使用者在本意见实施后6个月内申请续期的,不受前款第(二)项关于原批准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限制。
二、申请延期的国有非住宅用地使用者,应提交市房屋鉴定所出具的证明用地上的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仍可安全使用的鉴定书、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和检测合格的材料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备案材料等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牵头组织市城规、发改、经信、储备中心及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
会审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续期起算时间为原批准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日的次日,续期后土地的累计使用年限应与同等用途国有土地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相同。
四、续期需按《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交地价款标准的规定补交地价款。
五、根据本意见规定续期期间,土地使用者可以对原房屋进行修缮加固,但不得拆除重建和改、扩建。
六、根据本意见规定续期的国有非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者可持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续期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缴交地价款、税费凭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本意见实施后,原批准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土地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