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有关科室、各分局:
  根据我局国土管理工作的实际,为加强国土资金管理,规范地价款的收缴工作,现就各分局代收地价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工业区出让用地按规定应上交市的款项(含一费一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用地(含集体用地)改合建应补交地价款、划拨用地改出让应补交的地价款等,全部属于市级国土资金收入,应由市局国土资金列为地价款收入处理。
  二、下列的二项地价款由市局委托分局代收后上缴国土资金专户:
  1、根据汕国土资发(2005)66号文规定,由市局授权分局审批办理的各区工业片区用地出让,应缴交市的资金(含一费一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由分局代收取后,逐宗上交市财政国土资金专户,并严格按规定于次月5日前将有关代收款情况填表上报市局用地、计财科。
  2、根据汕国土资发(2006)13号文规定,由市局授权分局审批及代收的二手房地产交易应补交的地价款,由分局代收后,逐月汇总上交市局,并严格按规定于次月5日前将办理及代收取的地价款情况上报市局用地、计财科。
除以上二项地价款外,其余属市级的地价款收入全部直接由市局收取。
  三、各分局代市局收取的各项地价款,账务上由市局挂列为地价款收入,各分局不挂列为地价款收入,一律挂列为应上交市局的地价款反映,各分局实际上交市局地价款时,相应核减应上交市局地价款的余额。
  四、各分局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代市局收取的地价款的收缴、核对以及会计核算、结算工作。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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