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9日

汕头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 <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17〕 16号)的要求,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实现人才引得来、用得好、留得住,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市工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评审工作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二、评审对象和资格条件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指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是指符合《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六)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需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引进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后(含当天)且首次与我市事业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以劳动合同为准)。

(七)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两院”院士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

1、科技创新类。申报科技创新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应获得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属为申报者本人或申报者本人是该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技术水平,在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推动相关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主持研发出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和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能够促进技术产品升级,或实现原创性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带动企业发展成为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

(3)主持或主导制定本产业(行业)的国际、国家标准,并得到实际应用;

(4)入选省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首席专家;

(5)在生产中掌握关键技术或技能,能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

2、科技创业类。申报科技创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应获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是申报者本人,且符合下列条件:

(1)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自有专利技术来汕创业,自有资金占创业投资15%以上;

(2)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拥有企业15%以上股权(含技术入股);

(3)所创办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潜力强,具有发展成为产业骨干企业的前景和能力;

(4)熟悉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善于运用先进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开拓产品市场,对发展新型业态、完善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组织开展申报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通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九)申报方式采取用人单位推荐方式,由用人单位向市国资委或所属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市国资委或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审后汇总,书面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的人选,须按要求填写《汕头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申报书》,提交反映本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产业贡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审程序和审批

(十一)评审程序:

1.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国资委、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名单。

2.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对象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等环节。专家委员会由7名专家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经出席现场评审专家委会专家半数以上同意的列为推荐人选。同时,对列为推荐人选,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进行评分、排序。

(十二)审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家评审进行集体审议,形成拟引进人才推荐名单。

(十三)公示。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对拟引进人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十四)确定入围名单。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名单,下发通知到市国资委、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抄送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政策支持

(十五)对于引进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按实际年工资薪金收入100%比例提供生活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期2年。

(十六)对于引进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

(十七)经批准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享受《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工作、生活配套服务优惠政策。

(十八)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优先支持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保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南粤百杰培养工程”等重大人才项目的评选。

六、管理和考核

(十九)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用人单位、市国资委或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方签订5年以上(含5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就合作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

(二十)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从签订合作协议后第1年起,每年应按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和绩效评价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评价,兑现政策扶持资金。对年度评价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要求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

(二十一)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录入诚信档案,追缴补助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二)对于人才在市内单位之间调动的,经本人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继续享受人才优惠待遇。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取消其资格并追回结余补助资金。

(二十三)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审标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七、附则

(二十四)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评审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二十五)实施本实施意见所需的生活补助、购房补助专项费用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二十六)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