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9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汕府〔2023〕54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汕府〔2024〕58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 17项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具体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调整实施方式
承接单位
交接日期
备注
1
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021年2月18日
尚未建立工程造价监管机构的,暂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2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4
广东省业主委员会备案
5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6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7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前备案
8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
9
商品房现售备案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金平、龙湖区除外
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1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跨区(县)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2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委托
市管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5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6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7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许可
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023年11月23日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