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交易管理所:
  鉴于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机构变动以及市直属公房管理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已撤销的实际,为保证 “以房抵款”工作的正常开展,推进我市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原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以房抵款”操作程序的规定》(汕国土房产〔2000〕48号文,下称“48号文”)有关规定的调整修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的单位和已收购房产的权属人由“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改为“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二、对收购房产的移交工作,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计财科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与市场管理科、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科(遗留办)、市国土开发服务公司派员参加移交。
  三、原“48号文”规定由原市国土房产局市场科负责的工作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计财科会土地利用与市场管理科负责办理;由直属公房管理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的工作改由市国土开发服务公司负责按规定办理。
  四、其它未涉及的问题,仍按“48号文”的规定办理。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