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简化局系统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汕市发[2004]10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局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决定授权各分局办理区管工业片区有关用地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及备案程序
  1、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政府管理的工业片区范围内,由区政府安排的工业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的出让、划拨手续,由市局授权所在辖区的分局负责办理,由市局局长委托分局局长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逐宗办理委托),由分局局长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2、各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有关资料(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附件)报市局用地科备案。
  3、合同文本由市局统一印制,使用市局统一编号。
  二、用印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分局局长签章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由分局局长签发后,由分局指定专人送市局办公室(收发室)加盖市局公章。市局公章管理人员凭分局局长签名给予加盖市局公章并做好用印登记。
  三、相应责任及工作要求
  1、市局授权各分局办理的上述用地出让、划拨手续,由各分局负全责;分局对市局授权办理事项,必须建立收件、初审、复审、审批制度和岗位职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政策法规及办事程序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碰到政策法律问题或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研究解决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2、如分局没有按照授权范围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办理,导致发生违法违纪、过错审核审批行为的,市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3、市局用地、计财等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分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每月应抽查1次;发现违规、过错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