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汕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汕府〔201846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于20191-4月开展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公告如下:

普查对象: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和组织结构,以及2018年度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方式:普查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携带普查表和数据采集终端(PAD)逐一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给予严格保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处罚的依据。

普查登记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汕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88970365;邮箱:gd05fz@gd.stats.cn

特此公告。

汕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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