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保税区经发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高新区、保税区经发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原则上每星期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星期二中午12:00。

  附件:1.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4月27日

  (联系人:林铿   联系电话:88931822)


附件:

1.1.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xlsx

2.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