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7〕205号
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计局、审计局、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汕头保监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0日
205(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