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7〕184号

 

各区县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函〔2009238号)等教育收费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

1. 校外活动费(郊游):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向同级教育部门申报本学期校外活动方案、收费项目及标准,活动方案经批准并取得教育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核书面意见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活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期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确需增加的应重新申报)。

2. 中小学生伙食费(含课间餐、搭食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按实际发生额,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收取;搭食费由学校按实测算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3. 校车费:由学校提出,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代收费

1. 作业本费(按学期及时结算公布,多退少不补):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元。各区县可以在不高于以上标准的基础上,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

2. 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为学生办理校园一卡通不得收取工本费。学生申请额外补领校园一卡通,学校暂按15/张收取工本费。

3. 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城镇中小学校服费的管理按粤教后勤〔20152号的规定执行。

4. 组织学生在校外军训(含学工学农)发生的食宿费:由学校提出,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5. 学生体检费: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新生31元,其它年级13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体检项目按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汕市教〔201180号)的规定执行。

6. 代购教辅材料费:学校可以为学生统一代购本地区从省推荐目录中选用的教辅材料,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学校为学生无偿代购教辅材料,应按实际购进价收取费用,不得以损耗等名义向学生加收价款。学校购进教辅材料单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最高标准。

代购教辅材料费可于上一学期末预收,最迟于当个学期末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

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中小学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政府纠风办

                                         2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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