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公共汽车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

近期,我局接到多起12345转来市民关于公共汽车乘车票价的咨询、投诉件。调查发现,我市部分公交车司机在分段票制、儿童乘车票价执行上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单位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共汽车票价政策

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具体线路的票价。对于实行分段票制的公交线路,要执行跨段乘坐的票价规定。对持公交IC卡付费和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和军人等特殊群体要按规定执行优惠减免政策。对儿童乘车,执行每一名成人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的规定。

二、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厢显眼的地方张贴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内容包括起止站点、车型、票价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不得在票价之外加价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变动应提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公共交通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组织司乘人员学习价格政策法规,规范司乘人员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要加大公交车票价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进行查处。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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