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业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各有关殡葬服务单位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政策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后,及时制定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重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特别是要根据成本核算和群众承受能力,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保证满足广大群众殡葬活动的基本需求,不得随意涨价,增加群众的不合理负担,扰乱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各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公示载体上注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汕头价格执法”二维码海报,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变动应提前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防止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的发生
各殡葬服务单位应自觉规范价格形成、价格公示、价格宣传、收费结算等环节的价格行为,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得采取误导性收费标示、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防止出现虚构原价、虚假降价、低标高结、质价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谎称政府定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不得违背用户自愿原则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不得设置强制消费的延伸套餐式服务或最低消费;不得在遗体火化等殡葬基本服务环节中,巧立名目设置不合理延伸服务项目;不得强制购买骨灰盒、设置不合理的骨灰存放最低年限,或在骨灰存放等环节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在提供殡葬服务时与其他殡葬用品强行挂钩销售;不得指使殡葬工作人员或与社会殡葬礼仪人员勾结,唆使或强制购买延伸服务或殡葬用品。同城或邻近区域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采取相互串通价格、达成价格同盟、预谋合谋涨价等方式,控制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价格;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提供殡葬服务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内容。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
(一)价格串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二)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是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二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有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价格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巡查和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进行查处。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