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函〔2018〕10号),市经信局《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汕经信〔2018〕203号)及《2018年汕头市推行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要求,为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现组织申报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2016年1月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正常运营两年以上,能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以下任一类别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二)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8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三)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突出的主营服务类型和服务产品,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保证措施;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服务业绩突出,能满足企业服务需求。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80家(培训服务不少于2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
(六)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七)申报主体自愿配合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使用和兑现工作,在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并出具服务机构承诺书,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并定期更新。
二、申报材料
申报2018年市级服务机构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各区县经信部门(或市直主管单位)向市经信局申报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的文件(含汇总表,附表1);
(二)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承诺函(附表2);
(三)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表(附表3);
(四)提供《上一年度平台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表4);
(五)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组织形式登记证书;
(六)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七)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八)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九)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十)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签到表、总结等);区域或行业内15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二)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提供)。
(十三)申报单位认为其他对认定评审有帮助的材料。
(十四)以上资料提交一律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件,不得使用手机微信照片和黑白复印件扫描上传。申报材料须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按顺序统一装订成册(注:申报资料统一双面印制),一式8份。申报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
三、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由各区县经信局审核汇总后,并出具正式申报文件,上报市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由市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汇总。
(二)根据申报数量,需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后,认定为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
(三)申报主体可以由市直有关单位、区县经信部门、各行业协会推荐申报,也可以由自荐申报。有推荐单位的在专家评审时可以适当加分。
(四)根据市工作方案,已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以及市经信局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不含2017年认定的市级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名单)自动列入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名单,无需再次申报(有关名单附后)。对2017年我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中作为补充认定的汕头中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24家市级公共服务机构,已完成2017年试点工作任务,如有意向参与2018年服务券推进工作的服务机构需重新申报认定。
(五)申报、截止时间:分两批次组织进行认定,第一批申报从发文时间至2018年7月6日止,第二批申报至2018年7月27日止。
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市经信局网站(www.stjxj.gov.cn)下载。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8992018,电子邮箱:gdstzxj@163.com
附件:1.申报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汇总表
2.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承诺函
3.2018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表
4.上一年度平台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5. 已获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名单
6. 2017年市经信局补充认定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名单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