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6〕97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气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气象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3702号)转发给你们单位,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函〔2004〕143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通知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函974(附转发).pdf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