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6〕706号
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23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6月29日
函706(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