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13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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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4月8日
134(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