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164号
各区县发改局、经信局,汕头供电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22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 4 月29 日
粤发改价格[2016]222号 关于转发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