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458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7日
粤发改价格[2016]665号 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