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关于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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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9日
411(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