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6〕1188号
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直各公交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行为,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149号)(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权限
(一)市发改局负责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连接区县(含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下同)公交线路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区县连接中心城区的公交线路票价由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制定或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局批准执行。
(二)连接区县间的公交线路票价参照《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施行〈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价函〔2013〕202号)的规定,由始发站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票价公布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市发改局备案。
二、规范价格行为
各公交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运营公交线路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应提前1个月按程序向相关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公交线路票价。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运价格的监督执法力度,对擅自制定或调整公交线路票价等行为要依法查处,维护乘车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