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结合2013年《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出台以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原操作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2015年第一次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部署精神,进一步健全“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扶持更多我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切实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流程。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对2013年印发的《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此操作办法。
一、贷款对象:
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包括登记注册3年以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下同),可向注册登记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持有汕头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正常经营并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半年以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联合起来创业,经营期限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还贷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婚人员应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四)能够提供银行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借款保证(如在我市工作的财政拨款人员的信用担保;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等)。
(五)有效带动就业。
(六)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二、申请贷款和贴息需提交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借款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失业登记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借款人应同时提交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婚人员应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附本)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证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人社部门在受理时应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借款人在提交的每份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供借款保证性质,需提交的资料:
(1)抵押反担保: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房产,经抵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抵押手续,可作反担保抵押。
(2)质押反担保: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定期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
(3)信用人反担保:提供我市享受财政拨款在职人员所在单位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性质、工资是否财政拨款、工资开户银行、个人工资卡账号)、工资卡复印件和在银行打印的至少最近一个月明细单(反担保人工资不通过银行支付发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不通过银行支付证明和至少最近一个月工资单明细)、反担保人身份证(反担保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婚人员应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原则上要求是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提交材料参照享受财政拨款在职人员。
(4)由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反担保的,需提以下资料:
1申请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其他关键人(公司股东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决定书
4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5企业(单位)征信报告;
6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7关联企业情况说明材料;
8近三年及近一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反担保额度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9单位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明细及近三个月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
10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贷款申请人制订并经担保机构认可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
(6)贷款担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4、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被雇佣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按第(一)项规定内容提交申请资料。
(三)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申请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以经营单位名义出具的贷款申请书;
2、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登记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单位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10、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2、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3、拟提供的抵押房产(须经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4、企业现有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
1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近半年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18、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请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申请表》(附件2,一式五份);
2、《 年第 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为例项目贴息明细表》(附件3,附送EXCEL电子文档);
3、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4、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借款合同复印件;
6、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
7、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型企业的贷款的认定和贴息申请,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城乡创业者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考察借款人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借款保证(反担保人或抵押、质押物)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中,以带动就业人数为参考指标,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在3人以内(含借款人,下同)的,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万元以内;
2、创业带动就业人数3至5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至8万元;
3、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在6人以上(含6人)的,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贷款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1、申请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按前款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确定标准执行。
2、申请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带动就业人数大于6人,同时必须采取房产抵押担保作为借款保证。抵押产房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经办银行作为抵押登记权属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先于担保基金,贷款金额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所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微利项目贷款贴息:
原则上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逾期贷款和展期不贴息。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贷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贷款贴息政策。
六、申请途径:
根据用好用足政策、方便群众办事、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城乡劳动者按以下渠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属市级企业,向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属区县级及以下企业,向所属区县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
(二)劳动者开办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
(三)市重点扶持项目、初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人社部门认为应予以扶持的其他创业带动就业经营项目,可向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
七、贴息资金来源及列支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申请途径,在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在区(县)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贴息资金由所属区(县)财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经办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市和区县人社部门贷款担保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之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个人征信情况、借款保证(贷款反担保人、抵押物)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出具担保意见,将申请资料送贷款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2、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机构移交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会同担保机构联合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并将放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贴息资金审核程序
1、每季度结息日后,经办银行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将贴息申请材料送贷款担保机构确认,贷款担保机构在确认并加具意见后,将贴息申请材料汇总送所属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报送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应于15个工作日内据实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经办银行。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一)担保基金的筹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扩充,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人社部门指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运作(以下统称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十、工作要求:
(一)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完善担保和贴息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扩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并保持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不断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小额担保贷款核发和贴息拨付相关数据,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季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
(三)各级人社部门、财政、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13年印发的《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