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5〕941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林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房产管理局,中国民航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