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5〕3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批示精神,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6日
附件.pdf